黑龍江經濟網訊(董慧瑩 李婷婷)“沒想到不用打官司,短短兩天就拿到了停運損失賠償,綜治中心的法官調解真是既專業又省心!”11月下旬,出租車司機張某在明水縣綜治中心調解室拿到賠償款后,緊緊握住調解員的手說道。這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營運損失糾紛,在派駐法官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的專業支撐下,實現了當場化解、即時履行。

2025年7月12日,明水縣出租車司機張某駕駛營運車輛在縣城主干道與楊某駕駛的私家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車輛前部受損。經公安交管部門現場勘查認定,楊某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駕駛的車輛在陽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及時對張某的車輛進行了定損維修,但對張某提出的1200元停運損失予以拒絕,理由是該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
“我買的是全險,所有損失都該保險公司賠,我一分錢都不會出!”面對張某的賠償要求,楊某態度堅決,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張某作為出租車司機,在車輛維修期間無法正常營運,每天的收入損失讓他心急如焚,無奈之下只得準備起訴維權,在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先來到明水縣綜治中心尋求調解幫助。
綜治中心調解員接待雙方后,很快厘清了糾紛焦點:張某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當賠償?該損失應由楊某還是保險公司承擔?由于涉及營運車輛損失的保險賠付問題,法律適用較為專業,調解員當即聯系了入駐中心的明水縣人民法院法官提供法律支持。
“這類糾紛在營運車輛交通事故中很常見,核心在于明確停運損失的性質和責任主體。”派駐法官隨即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檢索到類似案例:全責方車輛投保了商業險,但保險公司因已對“停運損失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最終法院判決全責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她通過法答網調取了相關法律依據,向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逐一闡釋。
派駐法官明確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從事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張某主張的停運損失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應當得到賠償。
針對楊某“全險應賠付”的認知誤區,派駐法官結合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資料進一步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已在投保單、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對停運損失免責條款進行加粗標黑提示,且楊某已簽字確認,應認定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其拒絕賠付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她同時展示了其他法院的類似調解案例,該案中全責方最終自行向營運車輛司機賠付了停運損失。
清晰的法律條文和鮮活的同類案例,讓楊某的態度逐漸軟化。“原來全險也不包所有損失,這些案例和規定說得太明白了,是我理解錯了。”楊某坦言,自己之前不清楚保險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才堅持讓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而陽光財產保險公司的代表也認可派駐法官的法律解讀,表示愿意配合調解工作。
看到楊某轉變態度,調解員趁熱打鐵組織雙方協商損失金額。張某按照運輸業行業收入標準,車輛維修4天主張1200元損失合理。考慮到楊某的實際負擔,調解員建議張某適當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楊某當場向張某支付停運損失800元,張某自愿放棄其他訴求并撤回起訴。
“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法答網就像‘法律工具書’,讓專業法律問題變得通俗易懂。”調解員感慨道。這起糾紛的快速化解,正是明水縣綜治中心依托“綜治+法院+數字化法治工具”模式的生動實踐——通過派駐法官入駐提供專業支撐,借助權威法律數據庫精準釋法,這種“案例釋法+條文說理”的調解方式,讓群眾在糾紛解決中直觀感受到法律的溫度與力量,既避免了當事人陷入訴訟耗時費力的困境,又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維護了權益。